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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洪菊与王大桂、丁烜铖、丁滢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彭洪菊,女。被执行人王大桂,女。被执行人丁烜铖,男。系被执行人王大桂之子。被执行人丁某某,女。系被执行人王大桂之女。法定代理人王大桂,女。系被执行人丁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彭洪菊与被执行人王大桂、丁烜铖、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彭洪菊自愿只要求王大桂、丁烜铖、丁某某给付因丁正红死亡后获得赔偿款中的80000元,王大桂定于2015年4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彭洪菊自愿放弃下余应得赔偿款。因被执行人王大桂、丁烜铖、丁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洪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大桂、丁烜铖、丁某某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洪菊8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长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