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江阴市花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昌路248-10号。法定代表人黄天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江阴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号(天福大厦6-7楼B座)。法定代表人蔡明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