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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孔凡解广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解广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685号原告:孔凡,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2196105150917,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01乙东1单元5层9号。被告:解广忠,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个体,身份证号码:210311196809180993,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矿工路752号-400。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与被告解广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