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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志清与郭玉柱、淮南市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清,郭玉柱,淮南市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清,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郭玉柱,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淮南市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廷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玉柱、淮南市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