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监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德卫诉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一中行监字第00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德卫,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甲38号。负责人岳树军,所长。委托代理人闫岩,男,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民警。再审申请人周德卫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行终字第097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周德卫称其不服一、二审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理由是: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内容与行政行为无法正确对接。1、被申请人存在证据造假的违法事实。如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签注日期为2013-12-28,与申请人报案当天索取的报案回执单签注日期相同。即被申请人在还未对申请人、当事证人做笔录的情况下就已经作出定性治安管理的立案批件。2、二审判决确认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立案、延期的证据材料,判定被申请人无法作出行政处理是因为当事人逃跑等客观原因所致。申请人认为逃跑是当事人主动抗拒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对在案逃跑人员实施缉拿追逃措施。而被申请人从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追逃或缉拿逃跑人的证据。3、二审判决书将双方庭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称之为“根据上述经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陈述”,与真实庭审事实情况不符。4、已经进入行政复议阶段的证据7不能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在60日内已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限结束时依法办理了案件延期审批手续的证据使用。二、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向二审法院提出取证申请,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取证申请违法。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以下简称八角派出所)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经审查,周德卫认为八角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驳回周德卫的诉讼请求。周德卫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一中行终字第972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此,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同时,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八角派出所接到周德卫报警后,派民警赶到现场。由于与周德卫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已经离开现场,出警民警通过电话与对方联系并进行调解。当日八角派出所受理了该案。之后,八角派出所对周德卫进行询问,对报案所涉违法人员进行了查找。因客观上查找不到报案所涉违法人员致使无法进行调查工作。八角派出所亦办理了案件延期的审批手续,并一直在进行查找工作。因此,八角派出所并非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报案所涉违法人员一直未能找到,相关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故周德卫要求判令八角派出所依法追究侵害其人身权利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八角派出所对其2013年12月28日报案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正确。关于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因申请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二审法院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正确。周德卫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德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周德卫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