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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曹礼忠因不当得利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99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曹礼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9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礼忠,男,出生于1961年11月24日,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告曹礼忠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40616.54元。2013年1月5日,原告经隆昌县人民法院账户支付了被告该赔偿款。因被告对该判决申诉,后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法院(2014)内再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67584.56元。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告支付了该赔偿款。原告就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共支付被告107863.43元,而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原告实际多支付被告40616.54元,是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因该判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被告应当返还,拒不返还的应当强制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