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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巫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某,男。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9日被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巫某某患艾滋病,永兴县看守所决定不予收押。现在郴州市收治中心治疗。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永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彩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在永兴县新北站至新南站2路公交车上,将被害人黄某某身上的钱包扒走,钱包内有现金400元及身份证件;2、2014年12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在永兴县三发市场,将被害人王某某口袋里价值399元的手机扒走,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出租车司机;3、2015年1月2日,被告人巫某某在永兴县干劲路卡宾服装店,将被害人马某某口袋里的钱包扒出来,内有现金2450元,后被马某某发现,由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将2450元发还给了马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领条以及被告人巫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32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巫某某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巫某某犯罪所得55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