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李自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李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88684229-X。负责人唐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自军,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自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自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自军支付贷款本金8628.10元,利息52339.91元,共计60968.01元,已执行到位1000元,未执行500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