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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3号原告王某甲,住张北县。被告范某,住张北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和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前相处还可以,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回,被告的做法已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范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情况及生育子女基本情况属实,我们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后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6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王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间难免因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颖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