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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宝安与张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安,张万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刘宝安,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万杰,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安诉被告张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张万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安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安对张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0元,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盖士贤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