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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奇与郭文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文乐,王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文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奇,村民。郭文乐与王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文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文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所租房屋直到2013年9月4日才被拆除,此前房屋可供租赁人正常使用,一审判决正确。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拆迁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作出了约定,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迁行为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影响,二审根据本案情况酌情作出判处。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文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