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平邑县祥顺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胡绍君、杨佰慧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祥顺果蔬专业合作社,胡绍君,杨佰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58-1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祥顺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魏鲁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胡绍君。被执行人杨佰慧。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祥顺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胡绍君、杨佰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胡绍君、杨佰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胡绍君、杨佰慧在借款时将登记在胡绍君名下的位于平邑县蒙山南路东、朝阳西路南新城社区商住001幢3层沿街楼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2第507号)进行了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绍君名下的位于平邑县蒙山南路东、朝阳西路南新城社区商住001幢3层沿街楼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2第50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