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晓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侵权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乐,男性,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栾城县窦妪镇南陈村,证件号码130124198802152439。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谢素立。张晓乐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栾民初字第4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4栾民初字第433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