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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21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泽辉。委托代理人黄翠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日琪,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啟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翠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委托银行代扣水费的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原告未能正常收取被告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缴交所欠费用。截至2015年1月23日,被告欠交水费合共25185.6元,并产生逾期付款利息1275.15元。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费25185.6元(包括水费14691.6元及污水费104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为1275.15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利息起算之日为2014年3月21日);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答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供用水合同、委托收费协议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3.催收通知单原件2份,欠款明细表1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水费14691.6元、污水费10494元的事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证据1、2、3,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该三组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用水合同》及《委托收费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用水、原告通过银行代为扣缴相应的水费、当期费用当期清缴,每月10号至20号扣费。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被告共产生水费25185.6元,但因被告的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予以扣缴相应的水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水费25185.6元,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约定,每月的水费均应当月缴清,被告拖欠的水费25185.6元应于2014年3月20日缴清,被告逾期未支付相应款项应当向原告支付其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518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2014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秀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