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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曾发友与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发友,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曾发友。被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发友与被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发友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曾发友负担。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