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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蔡碧忍与王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碧忍,王明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蔡碧忍,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尤炳良(实习),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宝,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蔡碧忍与被告王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