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腊英诉张永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腊英,张永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吴腊英,女,1938年12月27日生,汉族,晋城市经济开发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晋明,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利,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经济开发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声龙,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永利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腊英诉被告张永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永利主动履行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腊英负担。审 判 长 任晋平代理审判员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牛湖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