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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玉平与关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平,关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平,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关琪,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姚玉平和被执行人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关琪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涵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关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76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