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玉平与关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平,关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平,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关琪,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姚玉平和被执行人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关琪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涵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关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76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