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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李某甲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马某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