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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少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吴江、梅琳,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少山代理审判员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