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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涛诉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涛,邵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余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邵亮,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余涛诉被告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原告余涛提供的被告邵亮的送达地址无法与邵亮取得联系。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告知原告在7日内提供被告邵亮详细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详细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告,故原告余涛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涛的起诉。原告余涛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余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