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延斌与李广胜、宋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孙延斌,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人。被执行人李广胜,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被执行人宋小香,女,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孙延斌与李广胜、宋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广胜、宋小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孙延斌人民币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孙延斌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广胜、宋小香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外欠债务较大,暂时无法执行。对被执行人李广胜、宋小香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孙延斌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8元,申请执行人孙延斌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李广胜、宋小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