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06-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鲁昆山申请执行阮士孝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昆山,阮士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6-390-3号申请执行人鲁昆山,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阮士孝,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鲁昆山申请执行阮士孝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士孝已按照本院(2005)汝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汝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