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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06-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鲁昆山申请执行阮士孝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昆山,阮士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6-390-3号申请执行人鲁昆山,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阮士孝,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鲁昆山申请执行阮士孝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士孝已按照本院(2005)汝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汝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