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刑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4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经商,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4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4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代理审判员  邹仪科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