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76号原告:陶某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杨某某,女,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