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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邓风云诉被告顾宏来西安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东方禾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风云,顾宏来,西安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东方禾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789号原告邓风云,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陈鹏,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宏来,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西安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汉中东方禾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风云诉被告顾宏来、汉中东方禾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风云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风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邓风云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