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刘锋与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五组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锋,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刘锋,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五组。负责人李世龙,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汉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845.3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从2010年1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五组现有铁路占地补偿款195000元以组长李世龙个人名义存于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沈家岭分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五组在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沈家岭分社以李世龙名义的存款17207.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明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