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龙、陈昌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龙,陈昌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轩,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龙,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昌昕,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龙、陈昌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霄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