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1251号-2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叶水金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叶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251号-2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叶水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叶水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水金应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520.74元及利息2497.50元、滞纳金426.04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10元、年费8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5月5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6元。因被执行人叶水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水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