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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秋芬因与被申请人靳宝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秋芬,靳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秋芬,女,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凤,女,汉族,1951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靳宝琴,女,汉族,1958年10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杨秋芬因与被申请人靳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秋芬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民间借款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应当全部归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秋芬虽将相应款项汇入被申请人靳宝琴账户,但借条系被申请人靳宝琴后来补写,杨秋芬与靳宝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关系;并且申请人杨秋芬特别授权代理人一审中也认可,称知道杨秋芬汇给靳宝琴的款是理财款,可以获得高息。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秋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秋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