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殷云杰与被告殷忠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云杰,殷忠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1号原告殷云杰,女,汉族,196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殷忠廷,男,汉族,1957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云杰与被告殷忠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殷忠廷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殷云杰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史华芬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