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青岛东海岸建材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东海岸建材生产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海岸建材生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滨,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上诉人青岛东海岸建材生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东海岸建材生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9元,减半收取5039.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东海岸建材生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