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殷方红与潘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方红,徐会勤,潘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殷方红,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徐会勤,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潘典宏,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方红诉被告徐会勤、潘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殷方红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