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达镇与杨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镇,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陈达镇。被执行人杨杨。申请执行人陈达镇与被执行人杨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达镇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852元,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杨无银行存款、无社保、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周边群众都证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杨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执行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产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