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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作出了(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旬邑县支行某某储蓄所存款9万元,现因被告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旬邑县支行某某储蓄所存款9万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田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