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屯留县人,农民。被告闫某某,男,汉族,45岁,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陪审员 郝跃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