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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屯留县人,农民。被告闫某某,男,汉族,45岁,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陪审员 郝跃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