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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吴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川。委托代理人周永辉。委托代理人孙斌。被告吴小英。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吴小英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系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中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