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文与被上诉人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文,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委托代理人:王国卫,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文与被上诉人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武文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其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