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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诉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长江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诉字第63号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五一路新怡家园22-101号。法定代表人:李缙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高长江,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长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