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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查建峰与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峰,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异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查建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艳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卫国,男,汉族。担保人: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查建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洛涧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26日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书:“我单位同意使用全部财产和在洛阳广远商贸有限公司可能实现的债权,为王卫国提供担保。若王卫国在2015年3月18日未能还清所欠款项,我单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王卫国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查建峰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担保人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8075400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违约金、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担保人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郭建平代审判员 方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