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6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谭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谭建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674-3号原告张建超,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谭建芳,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关于原告张建超诉被告谭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00674-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谭建芳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张建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谭建芳的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0674-1号民事裁定关于对被告谭建芳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程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