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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6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谭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谭建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674-3号原告张建超,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谭建芳,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关于原告张建超诉被告谭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00674-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谭建芳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张建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谭建芳的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0674-1号民事裁定关于对被告谭建芳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程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