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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喜成与王晓蕾、杨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成,王晓蕾,杨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成,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晓蕾,住宾县。被执行人杨宏亮,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张喜成申请执行王晓蕾、杨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4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48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崔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