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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荣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99号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荣科,王章先,许云进,付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043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浩,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高峰乡政府宿舍,身份证号码430821198808134274。被告许荣科,男,1959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章先,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许荣科妻子。被告许云进,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月平,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许云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荣科、王章先、许云进、付月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4日,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许荣科、王章先、许云进、付月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光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