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763号原告梁某,打工。被告毕某甲,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某、被告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双方通过网上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毕某乙。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没有任何责任心,且与多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经父母亲友多次劝说,但被告不思悔改,仍与第三者纠缠不清。2014年1月29日,第三者伙同他人到原被告家中恶意采取暴力将家电、家具等财产砸坏,对原告经济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损害。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曾于2014年3月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贵院考虑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之后近一年时间,被告仍不思悔改和不务正业,双方无法继续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前和婚后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结婚用房及婚后自建房归儿子所有。被告毕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以后被告找工作好好干,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并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毕某乙。但近二、三年以来,被告毕某甲基本不出去工作,对家庭也不太尽义务,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另外,被告毕某甲还与其他婚外女性发生性关系。特别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还与儿子的老师发生婚外关系,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结婚时所居住的上下二层8间楼房系被告毕某甲的父母在原被告双方结婚前所建。后被告的父母又在原被告双方居住房屋的院内盖满了二层房屋,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3月5日,原告梁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遂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铜民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且原告不能谅解被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主张被告毕某甲一直在其父母的养殖场工作,由于其父母没有给其工资,最后其父母答应用婚后加建的房屋抵作工工资,故认为婚后加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而被告毕某甲则不予认可。诉讼中,被告毕某甲表示,如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且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本院(2014)铜民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在经过二年左右时间的相处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也较好。但近几年来,被告毕某甲基本不外出工作,对家庭也很少尽义务,且与其他婚外女性发生性关系,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且原告不能原谅被告出现第三者的行为,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对于加建的房屋,因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房屋本院不予分割。原被告任何一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且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另行起诉进行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毕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毕某乙由被告毕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