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79号原告于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玥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