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杜文博与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博,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博,男,生于1983年12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62号付1号,证件号码610321198312182113。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池宗强,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杜文博与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7890.53元,并承担诉讼费337元,、另承担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判员赵小豹人民陪审判员刘虎林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