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贺开远与刘水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开远,刘水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贺开远,男,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水财,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开远与被告刘水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开远撤回对被告刘水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财产保全费190元,由原告贺开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