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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栾玉清与栾永强、于伟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玉清,栾永强,于伟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栾玉清,男。委托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永强,男。被告于伟易,男。委托代理人刘洪良,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玉清与被告栾永强、于伟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玉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960元,由原告栾玉清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