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栾玉清与栾永强、于伟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玉清,栾永强,于伟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栾玉清,男。委托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永强,男。被告于伟易,男。委托代理人刘洪良,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玉清与被告栾永强、于伟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玉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960元,由原告栾玉清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