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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许昌护理学校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233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约翰逊(ANDREWJONATHA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护理学校附属医院,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医院院长。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昌护理学校附属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许昌护理学校附属医院的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力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