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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华,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华,男,生于1957年2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新,地址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王延华依据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22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工资4907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4297元。2014年12月1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02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百度搜索“”